
低价购买大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后,再根据培训机构的精准需求郑州配资服务,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后加价出售。检察机关对贩卖人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应该如何认定?近日,四川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明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000元。
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0.1元/条的价格从案外人罗某处购入大量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此后,明某根据培训机构对学区、年龄、年级、学科等的需求,对信息进行筛选后出售。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明某以0.2元/条、0.25元/条的价格,分别向机器人编程等教育培训机构贩卖中小学生个人信息近1.4万条,所售信息涵盖学生的姓名、学校、年级、班级、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内容详尽且相互关联,可直接锁定特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明某自述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元。
2025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明某大量出售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尚未得到修复。2025年8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明某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个人信息具有敏感个人信息的属性。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明确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这是对未成年人群体特殊保护意志的集中体现。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较一般个人信息更为严格,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进行处理,且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其次,被告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被告贩卖的中小学生个人信息涵盖学校、年级、班级、姓名、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此类信息具有显著的身份识别复合性与家庭关联性。学校、年级、班级信息构成未成年人在特定时空坐标下的数字学籍档案,与姓名结合后,可将特定未成年人从社会群体中精准剥离,形成完整的个体画像,使接收方可精确锁定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轨迹(就读学校、上下学时间、班级位置等),这种精准度远超一般成年人的职业、住址等信息的识别效能。加之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的泄露,被告行为实质上是将未成年人置于家庭单元的整体暴露之下。教育培训机构从被告处获取学生及家长联系方式后,可实施高频电话营销、短信骚扰等,这种基于非法获取信息的商业侵扰,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安宁权,更可能干扰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选择与成长环境。
最后,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非法买卖的信息涉及不特定多数的未成年人。虽然刑事判决已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但刑事责任追究侧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而民事公益诉讼关注的是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恢复。被告的行为使得大量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流入非法渠道,可能被用于商业营销、诈骗活动、网络骚扰等现实侵扰,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与法治环境均构成现实威胁。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个人信息权益,更破坏了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信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被告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并向第三人出售,构成非法收集、买卖他人个人信息,信息数量上万,影响范围广,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已足以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贩卖的信息来源于中小学生群体,其中大量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小学生及初中低年级学生,依法当然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同时,明某贩卖的信息并非孤立片段,而是复合型信息,即便涉及部分已满十四周岁的学生,其高度家庭关联性和轨迹暴露性同样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应参照敏感信息标准予以特别保护。中小学生作为认知能力和防范能力均相对不足的信息弱势群体,他们对信息被流转、滥用的后果缺乏预见性,更难以有效救济,法律的特殊保护恰为弥补这一缺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告将未成年人与家庭整体性地暴露于商业营销链条之下,实质上是以牺牲未成年人安宁环境为代价换取不法利益,完全背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
被告将14000余条未成年人信息非法投入交易市场,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不良营销提供了“精准弹药”,形成了一个“信息窃取—筛选贩卖—商业侵扰”的黑产链条。这不但使涉案学生和家庭权益遭受现实危险或受损,更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与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信赖,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环境构成系统性威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明某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额与明某的非法获利大致相当,彰显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公正原则,也向社会昭示了对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坚决说不的司法立场。
未成年人是数字时代最活跃的参与者,也是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一个安全、清朗的数字环境,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土壤。非法交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污染了健康的数字生态,更动摇了社会文明的根基。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既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又在全社会强化了“未成年人信息不可商品化”的底线共识,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人民法院报郑州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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